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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为民公正司法
邻里纠纷受轻微伤住院
可否让对方承担全部医疗费用?
案情回顾
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系邻居,两家因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已有积怨。年9月9日清晨,原、被告双方因言语不当互相辱骂并引起肢体冲突。当日10时,原告因“被人打伤面部伴疼痛1小时”到医院检查,住院6日共支付医疗费.38元。9月17日,经司法鉴定,原告面部及体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。后经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,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余元。
庭审中,被告辩解称,原告有诸多疾病和病史,不是双方争吵产生,其出院诊断中的慢性胃窦炎、高胆固醇血症等自身固有疾病的住院费用理应由其自己承担,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:
被告是否应对原告年9月9日因肢体冲突所引起的住院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及住院费用明细记载,当日发生冲突后,医院检查治疗的项目和用药,既有因被告造成损伤所必需的检查治疗项目,又有治疗原告自身基础疾病的项目、费用。
洪湖法院经审理认为:
被告有侵害原告身体的客观事实,原告就此遭受的损失向被告主张赔偿,这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,但权利不能滥用,即不得超出被告所应负责任限度,否则就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。原、被告遇事主观上不寻克制,客观上违背公序良俗,因相互辱骂引起肢体冲突,均存在过错。且被告虽然确实有侵害原告身体的客观过错行为,但原告住院治疗费用并非全部因被告致伤所需。
根据责任与实际,对于原告已造成的损害,酌定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元。
法官说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”。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自身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本案中,原告年老体弱,在与他人发生言语肢体冲突后就医,在医生的专业诊断下,做何种检查、行何种治疗手段、用何种药物,本属原告自由,但若原告不加区分的要求被告就此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,系以自身权利之行使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,有违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法律规定,故相应诉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。
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还规定,民事主体应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邻里之间朝夕相处,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纠纷,但互相辱骂攻击的行为无益于矛盾的化解,反而会加深误解与积怨。邻里之间守望相助,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,应遵循和睦、谅解、包容、互助的心态和原则来处理邻里关系,切勿因为一点小事而伤了彼此之间的和气。
近年来,类似“小题大做”式索赔现象层出不穷,有些人在与他人发生争执后确有磕磕碰碰,造成了一定的损伤,但在没有住院必要的情况下,强行要求住院治疗,动辄“全身检查”“大病小病一起治”,要求对方为全部医疗费用“买单”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会以证据为基础,以查明的事实为依据,坚决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确保民事权利不被滥用,彰显司法的公正和权威,维护社会公序良俗。类似“小题大做”式索赔,将越来越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支持。
图文出处:综合办公室
年第41期
总第期
原标题:《以案说法
彰显《民法典》精神,向“小题大做”式索赔说不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