洛南县职业教育中心17岁女孩因琐事与4名同学起冲突遭殴打,家长称孩子身上有多处外伤,心理上也受到了伤害。校方表示因家长不愿配合,所以此事迟迟未得到处理。
被打学生家长:
4名学生殴打孩子5次,致其身体和心理受到较大伤害
2月16日,华商报-二三里资讯接到洛南县郝女士反映称,她17岁的女儿田某在洛南县职业教育中心上学,年12月份先后5次受到学校4名同学殴打,其中4次殴打起因是琐事引起,1次是找田某要钱。
据郝女士介绍,年12月22日,孩子再次遭到殴打,她于24医院为孩子就诊。记者从郝医院出院诊断记录看到,医院诊断田某有创伤性损伤、脑震荡、面部损伤、多处皮肤浅表挫伤、糜烂性胃炎、剥脱性食管炎等症状。
由于孩子5次被殴打地点皆无监控设备,郝女士称,她找校方协调时,遭到校方推脱或是否认此事。
郝女士称,从始至终殴打自己女儿的学生家长一直未出面,与校方也协调未果。因为此事现在造成孩子无法正常上学,情绪易失控,心理压力大,曾经还割腕自杀未遂。
校方:在积极与家长沟通
对于校园欺凌校方未正面回复
2月16日下午,记者来到洛南县职业教育中心,负责此事的焦校长告诉记者,校方正在和家长协商。随后记者前往洛南县科技和教育体育局,职教股工作人员称,事件他们并不清楚,记者需与校方沟通。
2月20日,该校党委书记何书记告诉记者,目前校方还在与家长沟通,田某家长不接受协商结果,导致事件迟迟未处理。至于其他4名学生家长未出面,是因为其他特殊原因,此事现由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进行调查,由学校与田某家长协商伤情费用。对于校方在校园欺凌事件监管上是否存在管理不善或其他问题,校方和教育部门并未正面回复记者。
2月21日,记者联系到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,负责此事的民警称,案件目前按程序正常办理中,待郝女士带孩子做完相关鉴定,即依法办理此案。至于家长与学校协调未果,家长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。
律师:根据伤情鉴定判定欺凌人责任
校方若未尽管理职责需承担法律责任
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:17岁女孩遭受4名同学殴打涉嫌校园欺凌,校园欺凌从民事上讲属于侵权行为,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三个,即欺凌行为人、监护人与学校。如果欺凌行为人是成年人,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;如果欺凌行为人是未成年人,由其监护人即家长承担赔偿责任。如果欺凌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其行为构成犯罪的,还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赵良善表示,本案中,17岁女孩遭受4名同学殴打,如经法医鉴定,该女孩的伤情构成轻微伤,警方可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对4名同学治安处罚。如果该女孩的伤情构成轻伤或重伤,且4名同学已满16周岁的,则涉嫌故意伤害罪,可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最终4名同学将受到怎样的处罚,取决于该女孩的伤情以及4名同学的年龄。
赵良善指出,根据《教师法》第8条规定教师未尽管理职责,学校有失察的过失行为,也要承担法律责任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:“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就不承担法律责任。”,一旦出现欺凌行为,学校和家长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继续发生。如果造成损害,可以协商解决;如协商不成,受害者可以提起诉讼,诉请人身损害赔偿、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财产损害赔偿。
来源:华商报